雪峰科技(603227):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0:30:46 中财网
原标题:雪峰科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质进行遴选、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五)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
一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求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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