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中: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时,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监事)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后终止履职,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予以废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具体如下: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删除《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及“监事会”的相关表述,将有关“监事会”的职责统一修订为“审计委员会”履行,并删除原“第七章监事会”整个章节。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述对照表。
序号 | 公司章程(2025年3月修订)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
|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由原新疆雪峰民用爆
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
发起人,由原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
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
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0002286626765。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由原新疆雪峰民用
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
为发起人,由原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
立,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6500002286626765。 |
3 |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30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30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4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 | |
6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
| | |
|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
7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民用爆破器材
生产、销售;地爆器材回收利用。一
般经营项目:化工生产设备制造,仪
器仪表、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销售;
停车场;房屋租赁;装卸;劳务管理;
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
务和软件开发。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许可经营项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销售;地爆器材回收利用。一般经营项
目:化工生产设备制造,仪器仪表、五
金交电、机电产品销售;停车场;房屋
租赁;装卸;劳务管理;货物与技术的
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和软件开发。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
核定的为准。 |
8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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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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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 | |
10 | 第十九条上述各发起人均以新疆雪
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
出资。 | 第二十条上述各发起人均以新疆雪峰
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出
2011 12 26
资,已于 年 月 日全部缴足。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3,700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11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1,692,689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71,692,689股,均为普通股。 |
1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
| | |
|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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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14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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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
|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6
当在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16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17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18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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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20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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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22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
|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23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4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
| |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5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26 | 5%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 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5%
第四十一条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以
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并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7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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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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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29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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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30%
总资产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30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事项, |
|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10%
计净资产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10%
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50%
资产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30%
资产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30%
总资产 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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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即不足6人时);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3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即不足6人时);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32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
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
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
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
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
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
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
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
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
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
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
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证券监管
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
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
| | |
| | |
33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
|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34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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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
| | |
|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 |
36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37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 | |
38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
|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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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9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提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40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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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
|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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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 |
43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44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
|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45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46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 |
| | |
47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
|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
相同。 |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
48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
| | |
| | |
49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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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0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51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52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53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合同。 | |
54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
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股东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
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
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
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
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
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
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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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
|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进行表决。 |
56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
57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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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58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公司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
| | |
| | |
| | |
59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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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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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60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61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
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
| | |
|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
业人士,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62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
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忠实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
三年内仍然有效。 |
63 | 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64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
| | 承担赔偿责任。 |
65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 删除 |
| | |
| | |
| | |
66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9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
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1
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
1 1
职工代表董事 名,设董事长 人,副
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67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根据总 |
| | |
| |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等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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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第一百一十二条……达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应
提交至董事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 | 第一百一十五条……达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应提交
至董事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 |
| 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则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股东会审议决
定。…… |
| | |
69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70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10
接到提议后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71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挂号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的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子邮
件或传真等。通知的时限为:会议召开
前3日;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
及时召开。可以以通讯方式表决。 |
| | |
72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提供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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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3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
|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3
人数不足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74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75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
| |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
| |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3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
| |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由 3名董事
组成,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
| |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
括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科研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监督年度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落
实情况;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由 名董
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
| |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76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
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 |
| | |
77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
| | |
|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78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
79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
80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81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
| |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82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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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84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85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 | |
| | |
86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 |
87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
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
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 |
| 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
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
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
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
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
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全体
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
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
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
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 | 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
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
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对于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
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
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
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
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
提供便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
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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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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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
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
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
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 |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
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
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
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
| | |
| | |
| | |
| 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80%
最低应达到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
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 |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40%
达到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
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
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25%
司注册资本的 。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
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先制订分配方案后,提交公司股 |
|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
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
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
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先制订分配方案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
案过程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相
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并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
取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4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 东会进行审议。
(2)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
过程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
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
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的,应经
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及
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
事会未按照章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
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5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
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5)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
董事会未按照章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
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
例低于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
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
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
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6、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
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
回报计划。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
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
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
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
测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
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 | 主营业务。
6、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7、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
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的
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
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
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
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
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
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
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
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
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
计划不变。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规划
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本章程的相关
规定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临时调整
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
计划的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
的范围内,且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上述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
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 |
| | |
| | |
| | |
| 的范围内向上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
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
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
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董
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通过。
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临
时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
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
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且需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上述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
业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
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或者公司当年净利润或净现
20%
金流入较上年下降超过 。 | 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公司当年
净利润或净现金流入较上年下降超过
20%
。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
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
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
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
及时改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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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8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89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
| |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90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91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9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
| |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93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 |
| | |
94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95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96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10 30
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45
公告之日起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 |
| | |
| | |
| | |
| | |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97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98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10%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10%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99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100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15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101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02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10 60
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45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6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45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 |
| | |
103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
|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104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 | |
105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
106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107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
|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108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
| | |
109 | 第二百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110 |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业务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
111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
数。 |
| | |
112 | 因新增、删除部分条款,相关条款序号顺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