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600191):华资实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0:31:17 中财网
原标题:华资实业:华资实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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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公司章程》规定当选的总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表决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人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30%以上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

董事的提名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投票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三)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股东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的票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四)投票结束后,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的得票数量,按照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董事,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五)当排名最后的两名或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董事候选人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或以上董事重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董事的,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的,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六)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若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法定最低人数的,则可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或就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进行选举。

2、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的,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此种情况下,原董事应继续履行董事职务,新当选董事任期推迟至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起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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