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600191):华资实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开展,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设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更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时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且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应有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保守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主要审计形式 1、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2、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3、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审查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4、离任审计:公司及所属单位总经理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5、工程项目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新建、改扩建、大修、装修等项目的概算、预算、付款、决算进行审计; 6、专项事项的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内控审计:审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后续审计:在审计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有效地采取改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行审查; 9、临时性的审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审计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大额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五)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固定资产、资金、投资与融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等的管理;(六)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控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小结、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八)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对重大的投融资、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三)有权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有权审查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对有关的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与资料具有检查权; (五)有权了解被审单位就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的执行情况,对其经济、业务活动执行穿行测试并具有评价权; (六)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配合和提供证明材料; (七)在审计委员会批准的条件下,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具有暂时封存权;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具有临时制止权。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具有提请相关上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应责任的建议权; (九)对公司和被审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的建立健全具有建议权; (十)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严格遵守财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其日常工作程序为: (一)审计立项: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定次一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准备:审计部应当充分考虑具体项目情况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部门准备相关资料。各部门接到审计部门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资料,由各部门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审计部负责人同意,可于原约定日后三日内提供,逾期视为无效资料。 (三)实施审计: 1、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首先应与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事项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介绍审计目的及主要审计内容,并了解各部门的基本情况; 2、在对各部门基本情况了解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严格实施具体审计; 3、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4、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 (四)审计结果 1、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2、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和审定意见,向各部门下达审计意见。 3、被审单位应按照审计处理意见书的要求提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完成时间、措施和责任人,并报审计部备查。 4、审计部应对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二十条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审计档案管理和公司保密管理的要求,做好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的管理工作,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内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制止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建议给予相关人员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内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建议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 (四)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行为;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行为; (六)截留、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七)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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